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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民商事事务 · 文章

离婚发现配偶持有香港公司股权,怎么查、怎么冻结、怎么分割和执行?

在内地离婚时发现配偶持有香港公司股权,按查股权、核价值、评估保全、内地分割及香港认可执行的顺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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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离婚,突然发现丈夫或妻子名下还有一家香港公司。

这时候最需要解决的其实不是一个问题,而是一条非常现实的路径:

这家公司他到底占多少股份?值多少钱?能不能先冻结,防止离婚期间转掉?内地法院能不能判?判给我以后,香港公司的股份怎么真正转到我名下?

如果你正在内地准备离婚,而配偶持有香港公司股权,可以按照下面的顺序处理:

先查股权 → 再查价值 → 必要时考虑香港端财产保全 → 在内地离婚案件中提出分割请求 → 判决生效后再解决香港端认可、执行及股权变更。

一、第一件事不是起诉,而是先查:他到底有多少香港公司股权?

如果你只知道“配偶在香港有公司”,远远不够。

第一步至少要查清:

公司全名、公司编号、股东是谁、配偶持有多少股份、什么时候取得,以及后来有没有增资、转股。

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供公司资料公开查册服务。对于私人公司,可以通过公司注册资料、周年申报表(NAR1)、股份配发申报等资料查询股东信息。香港公司注册处也明确说明,Company Particulars Report可以提供相关股东资料。

因此,如果已经知道香港公司名称,可以先从香港公司注册资料入手。

谁来查?一定要请香港律师吗?

第一阶段的基础工商查册,并不是所有情况都必须先委托香港律师。

当事人或者内地律师可以先根据合法公开渠道整理公司基本资料。

但如果争议已经比较大,例如怀疑对方存在代持、隐名控制、婚内转股,或者需要进一步获取能够用于诉讼的材料,就不建议只停留在普通工商查册。

尤其要注意,香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并不是普通公众可以随意查询的公开资料。香港公司注册处明确说明,该登记册由公司保存,并非提交公司注册处供公众查阅。

因此,复杂案件可以形成:

内地离婚律师负责整体诉讼和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 香港执业律师负责香港端调查、取证及后续程序。

是否需要向香港律师出具授权文件、授权范围和文件形式,应根据香港律师实际办理事项确定,不建议当事人自己照网上模板制作一份所谓“香港授权书”。

二、查到“有股份”还不够,必须继续查:股份到底值多少钱?

这是离婚案件中非常关键的一步。

例如丈夫持有香港公司100%股权,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万港元。

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只有1万港元?

当然不能这样判断。

如果这家公司银行账户有500万港元,另外持有物业、其他公司股权、投资产品或者大量应收账款,那么真正需要解决的是公司的实际净资产和股权价值。

反过来,公司注册资本很大,但负债更多,股权也可能并没有想象中的价值。

所以第二阶段调查的重点应从“有没有股权”转向:

公司有什么资产、有什么负债、实际经营情况如何,以及配偶所持股份到底值多少钱。

这一步往往已经超出普通工商查册的范围。

如果对方不配合,就需要结合内地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调查取证以及香港端可以依法取得的资料共同判断;必要时还可能涉及专业估值。

三、最重要的问题:离婚还没判,能不能先把香港股权冻结?

这是很多当事人真正担心的问题:

“我现在起诉离婚,他知道以后马上把香港公司的股份转给别人怎么办?”

这里必须特别注意一个跨境程序问题。

你可以在内地离婚诉讼中,根据案件情况向内地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但是,如果需要直接控制的财产是香港公司的股份,不能简单理解成内地法院作出一个冻结裁定,就当然能够直接在香港产生冻结效果。

香港属于独立司法管辖区。真正要限制香港当地股份的转让、处置,通常需要进一步分析香港端可以采取什么临时司法措施。

也就是说:

内地申请财产保全是一件事,香港境内的股权如何真正受到司法控制,是另一件事。

如果已经存在明显的转移股份风险,这时不宜等离婚判决下来以后再考虑香港问题,而应尽早让内地律师和香港执业律师协同判断:

香港端是否具备申请临时禁制令或者其他临时济助的条件。

是否能够取得相关措施,要由香港法院根据香港法律及具体证据决定,不能承诺“申请就一定能冻结”。

因此,如果香港公司股权价值很高,而且已经出现转股、代持、资产转移迹象,建议把“香港端保全可行性评估”提前到离婚诉讼初期,而不是等判决后再处理。

四、如果查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内地法院一般怎么处理?

如果内地法院认定一方持有的香港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下一步就是确定具体的分割方式。

这里不要把目标简单理解为:

“对方有100股,我一定要求法院判50股给我。”

实务中更需要考虑公司经营、股权价值、实际控制以及判决在香港的执行可行性。

可能的处理思路包括:

一种是确定股权或者相关财产权益归一方,由取得股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价值补偿;另一种是在具备相应条件时,对股权本身作出财产分割安排。

具体采用哪一种方式,要结合案件事实和法院最终裁判。

对于当事人而言,更重要的是在诉讼请求设计阶段就考虑:

这个判决将来到了香港,到底能不能执行、怎么执行。

否则可能出现“内地官司赢了,但香港端怎么落地事先完全没有设计”的问题。

五、内地法院判决以后,香港公司的股份会自动改到你名下吗?

不会简单地自动变更。

这也是涉港离婚财产案件与普通内地离婚案件最大的不同之一。

内地与香港已经建立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机制,并于2022年2月15日起实施。

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是:

内地法院作出的有关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判项,在香港会被视为命令一方向另一方转让该财产。

也就是说,两地制度已经为内地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在香港落地提供了法律衔接机制。

但这仍然不等于拿着内地判决直接去香港公司注册处要求改股东。

通常需要继续走香港端程序。

大致路径可以理解为:

第一步:取得内地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及相关法院证明文件;

第二步:向香港区域法院(家事法庭)申请登记内地婚姻家事判决中的相关财产分割命令;

第三步:香港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登记命令;

第四步:经过规定程序后,该项已经登记的财产命令可以在香港进入执行阶段;

第五步:根据判决具体内容和香港公司法律程序,再办理涉及股份转让、公司股东名册等后续事项。

香港律政司公布的程序明确,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内地婚姻家事判决,可以作为相关财产命令向香港区域法院申请登记;申请通常需要提交内地判决的盖章文本、内地法院出具的证明书以及支持誓章等材料。相关财产分割命令的登记申请一般还存在两年的期限要求。

因此,到了这一步,通常建议由香港执业律师处理香港法院登记、执行以及香港公司层面的股份变更问题。

内地律师则负责前面的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证据体系以及与香港律师进行案件衔接。

【实务避坑提醒】

第一个错误:发现香港公司以后马上和配偶摊牌,却没有先固定证据。

如果双方关系已经恶化,应先依法保存公司名称、股权资料、资金往来、投资协议以及已经掌握的公司经营信息,再决定诉讼方案。如果确有股份被迅速转移的现实风险,应尽快评估内地及香港端可以采取的财产保护措施。

第二个错误:只考虑“内地法院能不能判”,完全不考虑“判完以后香港怎么执行”。

涉港离婚案件如果涉及价值较大的香港公司股权,诉讼方案最好从一开始就倒推:

将来需要在香港执行什么?内地判决应该解决什么问题?现在需要固定什么证据?是否需要提前采取香港端临时措施?

这样才能避免打完内地离婚官司以后,才发现香港端执行困难。

最后:发现配偶有香港公司,先按这张清单处理

如果你现在正在准备离婚,可以先不要急着讨论“我能分多少”。

先做六件事:

① 查清香港公司的准确名称和公司编号;
② 查清配偶的持股数量及历次股权变化;

③ 固定婚姻期间取得股权及出资来源的证据;

④ 初步调查公司资产负债及股权价值;

⑤ 如果担心转移股份,立即评估内地财产保全和香港端临时措施;

⑥ 起诉时就把未来香港认可、执行及股权变更问题纳入整体诉讼方案。

这类跨境法律纠纷真正重要的,不是简单回答一句“香港公司股权能不能分”。

而是把整个案件设计成:

查得到 → 控得住 → 内地判得清 → 香港能够依法衔接执行。

【法律声明】本文由丁平横律师撰写,仅从内地法律角度就单一实务问题做跨境法律科普,不提供香港本地法律执业服务;本文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不能替代正式法律交流,不承诺任何交易、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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